齐齐哈尔医学院办公桌椅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机关办公桌椅的供应和使用,加强全校桌椅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务处物资供应科负责全校办公桌椅的计划编制、采购、供应、平衡、调整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应以实际需要,勤俭节约为原则,每年申报办公桌椅的添置计划,并由总务处总务科汇总报大学审批。
第三条 教学、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级领导、教师、干部、工作人员的办公桌椅(包括沙发、茶几、卷柜、书柜)及教室、实验室的桌椅(包括讲台、讲桌)均由总务科统一供应调配。
第四条 各部、处要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专人负责,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添置计划,内部调配,报修报损(废)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分帐。总务科对全校办公桌椅登记建卡,建立总帐,总务科定期核对帐、物,加强检查监督。
第六条 桌椅等物品的发放须登记上册,落实到人,即由总务科,使用单位及领导签名,使用人签名登记进行保管使用。
第七条 桌椅等物品入库前,采购及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严格办理入库手续。必须坚持实物验收,着重数量、质量的检查,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否则,谁验收谁负责。
第八条 库房物品的保管,要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平时及节假日期间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离职守并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总务处总务科及其管理人员,有权检查监督各部门,桌椅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使用不当或随意往家搬迁,有权制止或立即收回,否则,追究当事人和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校内工作调动,桌椅自带,须经总务部门办理增减手续,禁止私自串换。教职工外调离校前,须将桌椅交还所在单位总务部门,禁止私自转让,如发现不符卡片数量或丢失,不能在调转单上签字,不予办理调转手续,赔偿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个人要注意办公桌椅的维护维修,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丢失或有意损坏的按新旧程度折价赔偿。
第十二条 总务处总务科每年年终对全校办公桌椅清点检查,要帐、物相符,需报损的经总务科与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科联合鉴定后批准注销。
第十三条 办公桌椅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登记、注册、编号等工作,严格履行管理制度和发放手续,共同遵守,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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