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齐哈尔医学院汽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财务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所有车辆。
第三条 审计处及主管部门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定点维修厂 家。每年对厂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择优汰劣。
第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车队驾驶及维护人员不能处理的,均应在 规定范围内,到定点厂家进行维修与保养。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包括洗车、汽车美容、 内部装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费用。确属定点厂家无法维修 的,需总务处组织鉴定并签署意见 ,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到其它厂家维修。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关。车辆需要维修保养前需填报车辆维修申请单,车队长负责填写,报总务处处长同意签批后方可维修。维修申请单上需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等情况。维修完毕后,定点单位应写明更换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及应收的费用,由定点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回执”一联退回修车单位,修车单位管理人员鉴定核实维修费用后,凭回执联方可到财务结算费用。接车人员要同时索回更换下来的旧件,接受车辆管理人员检查。
第六条 维修费用在五千元以内的,需总务处处长同意,五千以上的需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维修或保养。
第七条 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及时与车队长联系,报告故障原因,预计维修费用等,车队长报总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异地维修。维修费用权限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定点维修厂必须做到 :
一、热情承接汽车维修任务 ,认真做到 “四优 ”,即: 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工时、费用,更换的零件严格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 ,绝不擅自提价和虚算工时。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立即解除定点资格。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修车单位,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 以利监督。
三、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对中修以上的需要与维修单位签订合同。
四、定点单位严格执行修车审批制度 。对无修车单位总务处处长签发的维修单,一律不予维修保养,否则修车单位不予结算费用,责任由定点单位自负。
五、定点单位设置一名财务监察联络员,接受维修单位管理人员对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给修车单位各级各类人员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立即解除定点资格。
第七条 维修单位与定点厂家定期结算维修费用。结算时由财务人员和车辆管理人员采取双人双岗结算办法。厂家不能直接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医学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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