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电话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电话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快捷方便、高效的通讯设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同时,严格控制和节约电话费支出,根据黑龙江省委办公厅〔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装范围
1、校内各办公、教学、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及院属独立核算单位安装办公电话。
2、院领导、各部处、院直属科及对外工作较多的职能科室和部门开通外线电话,并享受不同标准的话费补贴。
3、各科办公室、教研室、值班室、传达室等均开通内线电话,如需开通外线,需向总务科提出申请,学院只报销月租金,话费自理。
4、享受副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市级以上优秀科技专家(在岗期间)安装公务住宅电话一部。
5、移动电话的配备,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按规定标准配备。
二、申请安装电话的程序
1、办公电话的安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交总务科,经学院通讯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区电信局予以安装。
2、公务住宅电话的安装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按公务住宅电话安装范围提供名单,经学院通讯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总务科办理装机手续。
三、话费补贴标准
1、办公电话费采取定额包干形式,以控制和节约电话费的支出。话费标准如下:
(1) 院领导办公电话每月限额100元。
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基础部、总务处办公电话费每月限额100元,其它处室每月限额50元,对外工作较多的职能部门每月限额50元,超出部分自付(以上限定均不含月租金)。
(2) 经营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电话费和月租金均自付。
2、公务住宅电话采取“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额自负”的管理办法,其标准如下:
正、副院级干部每月电话费补贴100元,离退休正、副院级干部(含享受副院级待遇者)每月电话费补贴70元,在职正处级干部、主持工作副处级干部每月电话费补贴50元,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每月电话费补贴50元(以上补贴均含月租金)。
3、移动电话费实行限定报销的办法,每台移动电话每月限额300元,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应停止使用。
四、电话管理的若干规定
1、办公电话
(1) 校园通讯设施具有内线互拨、国内国际直拨、上网三种功能,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选择通话类别,话费的承付按规定执行。
(2) 各部门校园办公电话只安装“虚拟网”电话,原有重复安装的直拨电话予以撤消。
(3) 校园通讯发生的各项费用均采用无托收付款方式,各类话费的付款由主管部门负责,即:
办公电话费的结算由电话使用部门每月按规定日期到区电信局自行结算,享受电话话费补贴的部门持电话费收据每半年由总务科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院领导办公电话、传真机、直拨电话、移动电话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交纳,由院办、总务处履行报帐手续,费用从通讯费列支。
(4) 校园通讯设施的管理、维护、收费均由区电信局负责,开通外线的用户应按规定时间到区电信局结算,如有欠费即停机,因此造成对工作的影响,责任自负。
校园内线电话的月租金由学院总务科负责交纳,费用从通讯费列支。
网络中心、高教研究室的上网电话由本部门负责交纳,费用从其部门经费列支。
(5) 用户电话需迁移时,应事先向总务科提出申请,同意后报电信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6) 各办公室的电话话机由学院一次性配齐,正常故障由总务科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应按价赔偿。
2、公务住宅电话
(1) 符合公务住宅电话安装条件的人员,电话初装费按当时电信部门价格报销,话机按普通标准配备。
公务住宅电话实行补贴后,电话费由个人交纳,学院不再用公款结算。
(2) 符合规定范围安装的公务住宅电话,本人去世后停发补贴,电话归个人,免收初装费。
(3) 符合安装公务住宅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个月起,相应调整公务住宅电话话话费补贴标准。工作变动后新职务不符合安装公务住宅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收回住宅电话,停发话费补贴;如果本人愿意保留电话,可按现行市价80%交纳初装费,电话产权归个人。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通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电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