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发放劳动用品是保证职工在教学、实验、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本着既保证实际需要,又不浪费,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仅适应于全民所有制、集体在岗固定职工(含合同制)。实行承包单位的职工,其劳动防护用品由人事处审定标准,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变化由人事处制订,财务部门监督,由总务处采购、发放。
三、长期病休和离职及在职培训等人员,在病休和上学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四、调出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缴回或合理定价处理给职工本人。
五、如工种变动,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价值高于原标准时,按高出部分的价值,调足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或者使用期满后,合理定价处理给职工收部分残值的办法,否则,不发给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学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政策和国家财经纪律,指导教育职工用好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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