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简介
 
 服务承诺
 
 机构设置
 
 岗位职责
 管理制度
 返回首页

             齐齐哈尔医学院供电用电管理办法

  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政策法规精神,为加强学院供电、用电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我院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房产科具体实施。实行职能部门管理为主,用电部门同时负责的管理办法。
电是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能源,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人人有责,全院师生都要树立日常工作、生活中重视能源、节约能源和安全用电意识。
  第二条、按着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精神,我院对用电单位实行计划用电,用电时间、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由房产科根据学院用电总容量等从实掌握。对违章用电、超计划用电等浪费电的现象有权按电业规程进行处罚。
  第三条、严格用电负荷的管理,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用电,并对高峰期的用电实行统一调度。房产科对各用户将根据轻重缓急实行计划供电。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部分独立核算单位,增加用电设备需向学院缴纳配套费。凡因教学、科研、生产、基建需要安装、改装供电线路,拉接临时电线(电源)时,需提前将设计图纸或方案报房产科、保卫处审核,其工程需经房产科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予供电。
  第五条、凡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必须使用电炉、电焊机、空调机及其它电热设备的部门,需由使用部门事先向房产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必须按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如超出批准用电范围,参照第七条处理。
  第六条、除经批准的特需用途单位,其它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使用电热烧水、取暖、做饭等。违者按设备容量每千瓦处以20元的罚款,并没收用电器。
  第七条、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电热设备。凡购置或调拨电热锅炉、电力空调器、电炉、冷热器(机)及其它高能耗电热设备,必须事先向房产科申请,经批准方可购置,否则财务不予支付费用,房产科不予施工、供电。违章使用者(部门)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有节能装置和计量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九条、因施工、运输及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线路、设备损失或火灾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赔偿和修复,后果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发现并及时报告者从赔偿费中提出5─10%作为奖励。
  第十条、因施工、运输及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学院供电线路断线、短路、停电等事故,由肇事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全院师生员工应养成自觉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爱护输电用电设施的良好习惯,做到室内晴白天不开灯,人走关灯;杜绝长明灯,禁止浪费电能;实验室人走拉闸,以防损坏电器设备和发生火灾事故,确保输电设施无损。
  第十二条、对于偷盗电线及电器设施的,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还要视其情节和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宿舍(单身职工)用电
  1、学生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的照明由舍务管理科负责,实行定时限量供电(部分)
  2、严禁使用一切以电加热的用电器具(如电炉子、电热器、电饭锅、电熨斗、热的快、电褥子等),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准私自接台灯、床头灯。违者罚款10─100元。安装用电控制柜的学生宿舍,为教育学生严守用电规章制度实行收费换保险丝元件的办法。
  3、室内电源照明设备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和拆卸,严禁在日光灯上加接电线、插座等,不准在照明器具上挂蚊帐、晒衣服和搞节日饰物等。
  4、各楼层配电箱、公共场所开关、灯具严禁撬砸、挪用、拆装或接线,违者罚款10─100元。损坏设备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责任外,还要加倍罚款。
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用电
  1、各单位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所管范围内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及走廊等公共场的灯具、电源、插座、电铃等安全用电工作。
  2、严禁损坏或私自拆卸公共场所的开关、灯具、继电器、电铃、限电设施、自动控制等电气设备。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应赔偿修复费用(材料和工时费),并视情节以原价1─5倍罚款。
  3、用户搬迁时由房产科负责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对损坏丢失的要做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实验室用电
  1、各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房、复印室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室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房产科处理。
  2、实验室实验电源开关以下的器具由设备维修部门负责,房产科对此有权督查。
  3、严禁超负荷用电。凡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因超负荷用电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的,要追究责任,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关于家属宿舍用电(学院供电部分)
  1、家属宿舍用电实行计量收费。电表铅封不准私自开启,不准窃电,严禁私自从公用线路乱接乱拉线,如发现偷电者,从发现之日起追至居住之日止计算,按其用电设备折合电量缴纳加价电费,并罚款50─200元。
  2、不准用电热取暖,严禁使用电炉子,不得用电从事营业性活动,照明灯泡每盏不准超过100瓦。
  3、对居室的原设计电源设备不准自行更改,如特殊需要改的请房产科批准,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4、住户搬迁时,必须保持原有电源设备完好,对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经房产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搬迁。
  5、由于用户个人违章用电,造成火灾、电气和人身事故,责任由用户个人自负。
  第十七条、关于基建、大中修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由主管基建部门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位置、建筑面积、用电设备名称及总容量报总务处房产科,并由用电单位到市供电管理部门办理基建用电手续,而后由房产科指定接线位置。
  2、基建用电要安装配电盘和电表,用电单位须按月向学院交纳电费。
  3、不准用与工程无关的用电和转让用电,违者罚款50─200元。
  4、电价按电业局规定价格计取。
  第十八条、关于经济自主与承包单位用电
  1、校内各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创收场所,一律实行定量供电,指标由房产科下达,超量部分按学院最高电价收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电费的用户,房产科予以停电。
  2、经济自主和承包单位,一切维修电料自负,并支付一定维修劳务费。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严守电业安全规程与有关电业法规。
  第二十条、房产科,供用电管理所要加强线路、设备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划分区域、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坚决制止和按规章处罚违章用电现象,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一条、凡违章收罚款,与学院有经济来往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均由房产科写通知单,财务处从工资或帐户中执行收罚款;与学院无经济来往关系的、下限期交款通知单,逾期不交款者立即停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务处。

 

版权所有: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络中心

Copyright @ 2002 Network Center of Qiqihar Medical College .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452-6731127 邮编:16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