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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医学院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用水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用水,做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计划用水的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我院供水、用水由总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由房产科具体实施。学院各部门(单位)的用水都应服从学院的统一调度及管理,同时认真做好部门(单位)用水管理。
   2、水是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资源。各部门(单位)要计划用水,反对浪费,对故意挥霍水资源者处以一定罚款。
  3、家属区严禁用自来水浇种园地,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每次罚款5─10元。
  4、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节水装置、计量计表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验收和供水。
  5、凡因教学、科研、生产和基建等需新装自来水管线或接临时水源时,使用部门(单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科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复原,并报告房产科。
  6、对擅自接装自来水水嘴和改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处
以30─50元罚款,并责其将管线复原。
  7、我院供水逐步过渡按水表计量收费,暂不能以表收费的按学院有关规定收费。
  8、用水高峰期或水源供水紧张时,供水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合理控制供水。
  9、基建、大中修施工用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房产科,经批准并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供水设施复原后报房产科。
基建工程所需水费按月缴纳。小型工程水费由承包单位在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所有工程用水先予交部分水费。
  10、对驻我院的校外单位、校内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承包单位以及各部门(单位)用于创收的场所,要向学院交纳水费。
  11、凡非法用水以及人为因素造成长时间大量跑水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及造成损失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停止供水的处罚。
  12、供水水源地或泵站须保持良好卫生,水箱、水池须消毒合格,供水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饮水水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区或市防疫站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安全。
  13、学院职工住宅的供水器具实行一次性验收之后,交付用户。用户投入使用后发生破损均由个人支付维修费和材料费。
  14、对破坏公用供水设施的,视其情节和程度除赔偿损失外,还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15、个人、包括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到校内打取开水和自来水,主管部门和单位管理人员要严加管理。
  16、房产科、水暖班要认真健全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划分区域,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17、违章罚款,与学校有经济来往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均由房产产写通知单,财务处从工资或账户中执行收罚款。与学院无经济来往关系的由房产科下限期交款通知单,逾期不交款者立即停水。
  18、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务处。

              
                                   齐齐哈尔医学院总务处
                                   二00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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